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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要】教育部規定自115.2.1起須施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

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及該辦法修正發布之公文辦理

一、配合114年6月23日修正第6條之2第1項規定(條文摘錄如下),各校應於學生實習前確認實習機構符合法定條件,並應經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檢核及確認。

第六條 之二
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:
一、經依法設立或登記。
二、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、設備。
三、最近二年實習場所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。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、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、同一規定,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。
五、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,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、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,經限期繳納,屆期未繳納。
六、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視、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,經予處罰。
七、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。
(略)

二、前開辦法第11條規定第6條之2自115年2月1日施行。該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,涉及合作機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勞動相關法令違反情形,為利各校提前作業及提升各校查詢效率,教育部建置「實習機構查詢系統,系統匯入勞動部「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」及「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查詢系統」蒐集資料,提供各校辦理合作機構條件查詢作業。

三、教育部建置實習機構查詢系統,提供各校專責帳號查詢實習機構是否符合,故自民國115年2月1日(起)之實習期間,請先提供實習機構"統一編號"或"公司名稱"至系辦或mail到huishan@ntut.edu.tw查詢實習機構是否符合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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