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」及該辦法修正發布之公文辦理:
一、配合114年6月23日修正第6條之2第1項規定(條文摘錄如下),各校應於學生實習前確認實習機構符合法定條件,並應經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檢核及確認。
二、前開辦法第11條規定第6條之2自115年2月1日施行。該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,涉及合作機構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勞動相關法令違反情形,為利各校提前作業及提升各校查詢效率,教育部建置「實習機構查詢系統」,系統匯入勞動部「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」及「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查詢系統」蒐集資料,提供各校辦理合作機構條件查詢作業。
三、教育部建置實習機構查詢系統,提供各校專責帳號查詢實習機構是否符合,故自民國115年2月1日(起)之實習期間,請先提供實習機構"統一編號"或"公司名稱"至系辦或 mail 到 huishan@ntut.edu.tw 查詢實習機構是否符合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