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應用英文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
本會以聯絡校友及師長間之情誼、交換工作及生活經驗,協助各級系友在學術及事業上之發展,溝通知識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
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應用英文系。 |
第四條 |
本會之任務為(一)建立系友聯絡網、(二)提供系友就業資訊與機會、(三)協助本系之教學與研究。 |
第五條 |
凡於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應用英文系擔任過專兼任教師、訪問學者、畢業生或肄業、及行政人員均為本會會員。 |
第六條 |
本會會員之權利包含:(一)發言權及表決權、(二)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、(三)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、(四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 |
第七條 |
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:(一)遵守履行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、(二)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,與維護本會之名譽、(三)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 |
第八條 |
本會於會員大會中由每學制各屆推選1-2人為系友代表, 並組織系友代表會。 |
第九條 |
本會於會員大會由系友代表中,推選會長及副會長各乙人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十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(一)得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、(二)得制定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、(三)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。 |
第十一條 |
會長之職權為:(一)綜理本會日常會務、(二)對外代表本會。 |
第十二條 |
副會長之職務為:(一)協助會長推行會務、(二)遇會長出缺代行會長職務。 |
第十三條 |
本會之「會員大會」每1-2年召開一次,召開日期為十月份學校公布之校慶活動日。 |
第十四條 |
本會之會務如下:(一)蒐集整理會員資料、(二)建立與管理維護會員社群平台、(三)舉辦會員交流活動、(四)推動學術研究與產業交流、(五)其它有關事項。 |
第十五條 |
本會經費來源為系友捐款,捐款至國立臺北科技大學401專戶,備註106A001應用英文系系務發展基金,作為在校生助學金、辦理業界專家講座費、系友返校交流出席/車馬費,以及辦理會員大會之費用。 |
第十六條 |
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財務運用及支出項目應依本校財務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。 |
第十七條 |
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之。 |
第十八條 |
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第十九條 |
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一拾三年十月二十六日。 |